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7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文惠与周大凯、山西佰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惠,周大凯,山西佰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佰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次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375号原告王文惠,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委托代理人申建民,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大凯,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山西佰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寒街道红沟社区红沟北路168号3层308号。法定代表人周振同。被告山西佰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次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聂村。负责人高世清。原告王文惠与被告周大凯、被告山西佰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西佰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次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文惠于2016年3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文惠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7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文惠负担。审 判 长 冯 建 军人民陪审员 姚晓仙、人民陪审员 辛 晓 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 维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