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特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高小平、齐素芝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小平,齐素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特49号申请人高小平,男,系被申请人丈夫。被申请人齐素芝,女。申请人高小平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齐素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申请人高小平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核,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高小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白娜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格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