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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特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高小平、齐素芝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小平,齐素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特49号申请人高小平,男,系被申请人丈夫。被申请人齐素芝,女。申请人高小平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齐素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申请人高小平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核,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高小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白娜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格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