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3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3民初80号原告刘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段晋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田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