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河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栾民初字第990号原告:河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宏达路。法定代表人:张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生,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南路*号。委托代理人:王兰翠,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马志金,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诉被告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振生、被告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兰翠、马志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的事实2010年12月25日,原告河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与被告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发包人河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宏远花园二期,工程内容临街商业街,局部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局部六层。工程合同工期249天,从2010年12月25日开始施工至2011年8月30日竣工完成。该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土0.00以下部分完成后3日内支付260万元,主体三层封顶后3日内支付350万元,主体封顶后3日内付400万元……。误期赔偿费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1000元,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30000元。该合同专用条款补充条款第一条规定:河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因开工相关手续不全,而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前进场施工所需承担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此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显示:宏远花园沿街商业ABCD区,合同开工日期2010.12.25,合同竣工日期2011.8.30。签发时间为2011年7月20日。此工程已交房但至今未竣工验收。2012年3月原告河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发包人河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内容为9#楼和EF商业区。工程合同工期353天,从2010年2月13日开始施工至2013年1月31日竣工完成。此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显示:E区商住、F区商住、F区住宅、9#住宅楼工程,合同开工日期2012.2.13,合同竣工日期2013.1.31。签发时间为2012年6月1日。此工程实际交房时间为2013年9月17日。2013年9月20日,河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向被告承诺:由于项目前期手续不健全加之施工期间未能按合同进度拨付工程款,致使9#楼不能按合同工程竣工,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损失不予追究。原告当庭表示,E、F区因政府行为,至今不具备开工条件。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承诺书为证。双方争议的事实一、2010年12月25日合同工程未竣工的原因原告宏远公司主张,不清楚未竣工验收的原因,要求被告鸿丰公司赔偿违约金88600元。被告鸿丰公司主张,原告手续不全,由于没有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经常要求我方停工。要求原告落实的许多项目原告不及时落实,工程款支付不到位。被告提交以下证据:1、2011年6月1日(栾住建稽)罚字(2011)第(001)号栾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复印件),主要内容为,当事人(河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建设宏远花园二期工程,存在未办理招投标、质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决定给予你(单位),立即停止施工;责令重新组织工程招标投标;补办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原告质证意见,要求看原件,我方没有收到过行政处罚决定书。2、2011年6月13日以鸿丰公司名义出具的书面材料一份,标题为宏远花园住宅小区沿街商业楼,内容为,需甲方(宏远公司)落实事宜,图纸增项BCD区走廊作法;采暖形式改为地暖,请设计院出示具体设计变更图纸;AB区主体验收;AB区主体检测。落款为同意,张彦水,2011.6.15。原告质证意见:我方没有收到过以上书面东西,张彦水不是我公司监理。3、2011年7月1日鸿丰公司出具的报告一份,内容为,致宏远公司,我单位施工的宏远花园住宅小区商业楼ABCD区主体已完工,由于贵方资金不到位致使后续工程无法进行,望贵方尽快解决资金问题为盼。实际拖欠工程款405万。监理单位签名为张彦水,建设单位签名为李卫东。原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不是拖延工期的依据。4、2011年7月6日鸿丰公司向宏远公司出具的报告一份,内容为,由贵方统一订购的电梯、防火门窗、消防器具,希望贵方尽快订购,以免影响装修工作的进展。下面有如下手写内容,为不影响工程进展,请甲方尽快解决。张彦水,2011.7.6。请骆总抓紧订购,李卫东,2011.7.6。原告质证意见,上述东西与被告无关,不在被告承包范围内,电梯消防已验收完毕。没有收到上述报告。二、2012年3月合同工程延期交房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延期交房的损失。被告主张,延期交房是原告造成的,原告已承诺不再追究延期交房的责任。被告提交下列证据:1、被告鸿丰公司于2012年9月1日向河北剑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我公司承揽的宏远花园二期被告鸿丰公司于2012年9月1日向河北剑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书一份,主要内容为,自接到甲方2012年8月2日施工通知后,我单位已于8月23日根据通知要求完成六层封顶工作,以及……现七层施工过程中,规划局成员多次口头要求,停止按8月2日通知施工。恳请贵单位与甲方尽快沟通,落实具体施工情况给出施工方案。”落款张彦水注明:上述工程量已完成,规划局不同意,通知,已拆除,请甲方审批结算。原告质证意见:对申请的真实性不认可,我们要求增加的工程不影响整体工程验收。2、2012年9月15日被告鸿丰公司向河北剑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我公司承建的宏远花园二期9#楼工程8.2接甲方通知,于8.23日已完成相应的水电预留……我公司9.1曾提出申请,甲方至今未能给出明确答复致使20多个主体施工工人及大型机械停工等待将近1个月。恳请贵单位尽快联系甲方给出明确答复并予以相应损失。”落款张彦水注明:上述情况属实,请甲方审批。本院认为,一、2010年12月25日合同工程未竣工的原因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0年12月25日,河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开工前办理好相关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签发时间为2011年7月20日,按照相关规定没有许可证是不允许开工的,故本院认定,原告未及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系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工的原因之一。被告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3,原告对其真实性认可。故本院认定:截至2011年7月1日,被告已将ABCD区主体完工,原告拖欠工程款405万元未支付,张彦水代表监理单位,李卫东代表建设单位。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而实际情况是:ABCD区主体完工时原告已拖欠工程款405万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本案中原告未及时提供资金,工期可以顺延。综上所述,被告不应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二、2012年3月合同工程延期交房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河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向被告作出的承诺对原告具有约束力,故本院对原告“工程部不代表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对被告“原告已明确承诺不再追究被告工期延误的相关责任”的抗辩予以支持。即无论何种原因造成9#楼延期交房,被告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当庭表示EF区工程因政府行为不具备开工条件,而具备开工条件系原告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工程延期交房有的系原告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有的原告已放弃追究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对原告就损失数额所提交的证据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37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巧亮人民陪审员 王洪伟人民陪审员 徐晓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力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