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特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特134号申请人:金飞林。申请人:应旭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建民。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丽阳街***号。诉讼代表人:占志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荣福,系该公司职工。本院��2016年3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金飞林和申请人应旭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金飞林和申请人应旭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3月17日经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金飞林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应旭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140.73元,申请人金飞林在保险范围外赔偿申请人应旭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共计1410.49元,申请人金飞林已支付4105.52元。经扣减,申请人金飞林还需支付4446元。申请人金飞林和申请人应旭梅均同意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代申请人金飞林支付上述款项。本次事故其他无争���,今后各方相互不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肖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