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友法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铁成与姚玉成、黄宪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成,姚玉成,黄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李铁成,男,47岁。被执行人姚玉成,男,49岁。被执行人黄宪江,男,51岁。本院在执行李铁成申请执行姚玉成、黄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友民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铁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友民商初字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海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