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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4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进与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凤加店、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凤加店,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616号原告刘进。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凤加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凤翔路985号。负责人金瓯,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凤加店总经理。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39号。法定代表人戴瑞克,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莉(受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凤加店、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静(受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凤加店、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与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凤加店、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刘进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凤加店、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刘进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进撤回对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凤加店、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进负担。审判员  李家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