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6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民初521号陈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6民初521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胡某某,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贤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