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崔雄申请执行杨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雄,杨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崔雄,男,汉族,34岁。被执行人杨乐,男,汉族,33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445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乐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账户有部分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乐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账户至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