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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赵忠成等聚众斗殴罪再审决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6)黑0126刑申1号再审决定书原审被告人赵忠成等聚众斗殴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以(2015)巴刑初字35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忠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余各被告均以该罪判处不同时间有期徒刑。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罚执行期间,赵忠成的妻子黄晶华向本院提出刑事申诉,称:在赵忠成羁押期间曾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贩卖毒品,并且已经侦查终结,应认定为赵忠成立功事实存在,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赵忠成的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诉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苏慧娟审判员  刘 富审判员  文彦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彦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