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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民初字第656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长  王利军审判员  苏文平审判员  卫冬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瑞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