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民初字第656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长 王利军审判员 苏文平审判员 卫冬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瑞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