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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1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1民初102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肖某,农民。原告黄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王 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聚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