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1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1民初102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肖某,农民。原告黄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王 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聚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