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任新杰与郭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新杰,郭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550号原告任新杰。委托代理人赵军、罗启杭,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新杰与被告郭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新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任新杰负担。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