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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任新杰与郭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新杰,郭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550号原告任新杰。委托代理人赵军、罗启杭,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新杰与被告郭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新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任新杰负担。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