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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二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纪明发与泾县茂林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泾县茂林镇林场、泾县茂林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明发,泾县茂林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泾县茂林镇林场,泾县茂林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二初字第00586号原告:纪明发。委托代理人:潘来喜,男,农民,住安徽省泾县茂林镇王家桥27号。委托代理人:邢茂强,男,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茂林镇运动巷50-1号。被告:泾县茂林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洪栋梁,该居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泾县茂林镇林场。法定代表人:吴三九,该场场长。上述二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曹静,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泾县茂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来根,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明,泾县司法局茂林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明发诉被告泾县茂林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泾县茂林镇林场、泾县茂林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纪明发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泾县茂林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泾县茂林镇林场、泾县茂林镇人民政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纪明发申请撤回对泾县茂林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泾县茂林镇林场、泾县茂林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明发撤回对被告泾县茂林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泾县茂林镇林场、泾县茂林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纪明发负担。审 判 长  刘俊峰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张金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