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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5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朱仲亮、胡柳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朱仲亮,胡柳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542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韩立光。委托代理人:顾亦。被告:朱仲亮。被告:胡柳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杭州分行)诉被告朱仲亮、胡柳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两被告协商,达成了协议,故原告广发杭州分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发杭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63元,减半收取3981.5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朱伟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斯 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