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5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朱仲亮、胡柳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朱仲亮,胡柳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542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韩立光。委托代理人:顾亦。被告:朱仲亮。被告:胡柳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杭州分行)诉被告朱仲亮、胡柳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两被告协商,达成了协议,故原告广发杭州分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发杭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63元,减半收取3981.5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朱伟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斯 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