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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李晓曦与贾会荣、郭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曦,贾会荣,郭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63号之二原告李晓曦,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贾会荣,女,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郭廷华,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曦与被告贾会荣、郭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曦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贾会荣在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000万元。原告李晓曦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晓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贾会荣在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0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小明人民陪审员  方 怡人民陪审员  马 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邵泽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