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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郑水香与居万荣、陶宗文、芜湖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水香,居万荣,陶宗文,芜湖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350号原告:郑水香,女,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居万荣,男,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陶宗文,男,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王庆,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湾新路百悦公园城邦36幢05室,组织机构代码69737563-7。法定代表人:居万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水香诉被告居万荣、陶宗文、芜湖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陶宗文无法送达,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水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水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6元,由原告郑水香负担。审判员  周玉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