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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华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国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南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国兴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667号原告四川省南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危才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华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华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何国兴,男,生于1953年8月,住巴中市巴州区轿子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南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国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省南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南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由原告四川省南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踊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王儒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爱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