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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田孝奎诉被告李成富劳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孝奎,李成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字第85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田孝奎,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代理人叶惠,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毛登科,四川省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富,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孝奎诉被告李成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孝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孝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晓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兴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