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杨志贤与徐洪昌、沈芳琴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贤,徐洪昌,沈芳琴,徐丽萍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599号原告杨志贤。委托代理人康祖耀。被告徐洪昌。被告沈芳琴,被告徐丽萍。委托代理人叶旭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贤与被告徐洪昌、沈芳琴、徐丽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杨志贤承担。审 判 长 姚 俭代理审判员 邱新学人民陪审员 王赛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管小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