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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杨志贤与徐洪昌、沈芳琴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贤,徐洪昌,沈芳琴,徐丽萍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599号原告杨志贤。委托代理人康祖耀。被告徐洪昌。被告沈芳琴,被告徐丽萍。委托代理人叶旭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贤与被告徐洪昌、沈芳琴、徐丽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杨志贤承担。审 判 长  姚 俭代理审判员  邱新学人民陪审员  王赛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管小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