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林洪权与瑞安市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洪权,瑞安市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324号原告林洪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学美、蔡云蕾,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丽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洪权与被告瑞安市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洪权于2016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林洪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洪权撤回对被告瑞安市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林洪权承担。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蓓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