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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209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羁押,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艳、被告人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6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某甲、袁某(另案处理)经预谋,由袁某将被害人何某约至张家港市锦丰镇店岸村长江堤岸处防汛自动气象监测点附近,后被告人陈某及李某甲等人到该处,以被害人何某勾引袁某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敲诈得何某的千足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9800.64元。案发后,被害人损失已挽回。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袁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购置单据、银行交易记录、价格鉴证意见书、谅解书、收条、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笔录、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钱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