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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姜付光、姜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姜付光,姜立超,郑晴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564号原告:张桂英,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姜付光,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姜立超,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郑晴晴,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英诉被告姜付光、姜立超、郑晴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英以被告已偿还部分欠款,双方对下余借款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张桂英负担。审判员  孙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