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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白杨与覃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杨,覃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26号原告:白杨。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吴天正,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齐磊,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覃某。法定代理人:覃士勇。法定代理人:向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旭东,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杨与被告覃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杨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杨负担。审判员  谢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