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港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财保70号申请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高浪东路508号华发大厦24层。法定代表人翁耀根,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株洲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中保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李展生。申请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株洲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株洲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尤曦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