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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788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被告赵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志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荣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