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788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被告赵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志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荣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