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张宝基与李朝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基,李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基,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李朝辉,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申请执行人张宝基与被执行人李朝辉民间借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宝基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朝辉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人民币1910元。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朝辉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至今尚欠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人民币191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霄县人民法院(2015)云执行字第54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何国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