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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田庆斌与李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庆斌,李道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民初137号原告田庆斌,男,1972年1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李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道庆,男,1965年4月19日生。原告田庆斌诉被告李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费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庆斌的委托代理人丁军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道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庆斌诉称,2014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并给原告书写了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偿还义务。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李道庆偿还原告田庆斌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道庆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道庆与原告田庆斌是朋友及同事关。2014年8月6日,被告李道庆因购买田园小区门市房向原告田庆斌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田庆斌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田庆斌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万元(用于购买田园小区门市)李道庆2014年8月6日。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有其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道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向本院书面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道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庆斌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月6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期满之日止)。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道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晓芳代理审判员  路晶晶人民陪审员  暴新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勇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