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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4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高德满与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满,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4民初220号原告:高德满,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表人:高振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德光,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高德满与被告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德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高德满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