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15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谢宗戈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谢宗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1567-1号申请人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石柱岭路19号。法定代表人宋发斌,董事长。申请人谢宗戈,男,汉族,1991年7月22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宗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徐工挖掘机一台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谢宗戈名下在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独岭分社881611990005453987账户的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17年3月16日止。二、查封申请人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徐工挖掘机一台(机型:XE60CA)。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8年3月16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宝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