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辖终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明海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庄雪明、许黎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明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庄雪明,许黎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明海,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689号,组织机构代码:77292033-3。代表人许宏图,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庄雪明,女,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审被告许黎蓉,女,汉族,1956年3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上诉人黄明海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53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黄明海称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其所在地法院即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受理,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明海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行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属原审法院管辖的区域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黄明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美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