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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荣世杰、杨桂芝与被执行人赵智福、赵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世杰,杨桂芝,赵智福,赵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73号申请执行人荣世杰,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平安乡大房村八组。申请执行人杨桂芝,女,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平安乡大房村八组。被执行人赵智福,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房村八组。被执行人赵新,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房村八组。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046号申请执行人荣世杰、杨桂芝与被执行人赵智福、赵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