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淼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淼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496号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冯玉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姬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鑫婷,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张成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姬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鑫婷,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淼惠。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淼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利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