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唐皓与宁波宁深汇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皓,宁波宁深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唐皓。被执行人:宁波宁深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刘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皓与被执行人宁波宁深汇置业有限公司[甬北劳仲案字(2015)第584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支付126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对于本案余款的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164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吴有锋审 判 员 方晓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缪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