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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23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玉航与被执行人郭金强、郭润祥终结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航,郭金强,郭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332-2号申请执行人:曹玉航,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郭金强,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郭润祥,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玉航与被执行人郭金强、郭润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标的总额103678.04元,已执行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03678.04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