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行审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2行审字第377号申请人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海市临海大道281号。法定代表人王荣杰,局长。被申请人金崇明,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桃渚镇英雄村***号。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章金梅,女,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45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45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45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申请人金崇明、章金梅缴纳社会抚养费1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侯玲萍人民陪审员 叶德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金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