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刑更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雷敏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870号罪犯雷敏。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石少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雷敏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28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6年3月11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雷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考核记功2次,考核表扬4次。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敏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莉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