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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5)横民初字第02226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郭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6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1、由被执行人郭某某每月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2000元,现支付本金再付利息(每月24日定时打款,2016年3月24日起支付;2、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梅宏民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2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买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