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3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申通沃德(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与维达纸业(浙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通沃德(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维达纸业(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3291号原告申通沃德(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负责人尹国华。委托代理人沈越天、陈泽锋,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维达纸业(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通沃德(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诉被告维达纸业(浙江)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申通沃德(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可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章筱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