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执恢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廖琼芳申请陈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琼芳,陈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恢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琼芳,女,汉族。被执行人:陈晓勇,男,汉族。廖琼芳申请陈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绵竹市人民法院(2002)绵竹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晓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由于被执行人陈晓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晓勇所有的银行存款8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邓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