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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姜元祥、陈粉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姜元祥,陈粉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880号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580435791,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负责人戴艳,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赟(受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在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工作。被告姜元祥。被告陈粉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融创无锡分公司)与被告姜元祥、陈粉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融创无锡分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融创无锡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姜元祥、陈粉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融创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融创无锡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