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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腾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深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腾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王深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4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腾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景建敏,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深义,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西锋,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腾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深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煤炭工业(集团)腾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民一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腾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腾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腾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宋江涛审判员 姚付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冠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