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字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与唐玉勇、杨坤华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唐玉勇,杨坤华,童宗贤,瑞安市宏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字13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毓蒙路1999号。代表人:黄国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琦、上官福乐,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玉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坤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宗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宏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拱瑞山路585-587号。法定代表人:林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明岳代理审判员 黄百隆代理审判员 包 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