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2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郭方伟诉长春市诚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方伟,长春市诚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98号原告郭方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长春市诚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方伟诉被告长春市诚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郭方伟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方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方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方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宝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常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