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2民初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2民初第149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俊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