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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3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军传与陈汉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传,陈某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3民初572号原告李某传,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身份证号码46002919750206xxx。被告陈某仁,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x镇xx村委会xx村,身份证号码46002919640318xxxx。委托代理人叶某兰,女,1965年7月10日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x镇xx村委会xx村,系陈某仁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传诉被告陈某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传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自行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徐要文法官助理 黄何文qenxop7fmxaqdskgxy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案件唯一码书记员叶兆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