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方某、王某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某,王某,晏某某,田某某,吴某某,深圳市天源双利润滑油再生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某,男,满族,1951年8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满族,1955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某某),男,满族,1953年4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原审原告:晏某某,男,汉族,1966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52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源双利润滑油再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号海外装饰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晏双利,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方某、王某因与被申请人田某某、原审原告晏某某及原审被告吴某某、深圳市天源双利润滑油再生技术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秦民终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某、王某申请再审主要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申请人建造房屋成就时即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即使沙河村委会拿申请人的财产去投资入股,入的只是财产的使用权,财产的所有权不会改变。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被申请人田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依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1995年6月23日,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八道河镇沙河村经联社为甲方与乙方深圳市天源双利润滑油再生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成立“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天龙高级润滑油厂”,该合同约定“甲方向合资厂投入土地、院墙、大门、二层办公楼、厂房、IOOKVA配电系统等实物入股”。甲方法定代表人为申请人方某。申请人方某作为沙河村经联社法定代表人对该联社入股办厂的事实是明知的,且其对此并未提出异议。1996年12月13日,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天龙高级润滑油厂作为甲方吸收田某某为乙方,吴某某为丙方,入股开办合资企业,成立“秦皇岛市宇通润化油脂厂”,厂址不变,田某某为厂长。该合同第十七条特别说明,三方合资成立的工厂是在全盘××了××秦皇岛市××自治县天龙高级润滑油厂的基础上建立的,三方对原厂的债权、债务和资产全部认可和接受。申请人方某对此亦未提出异议。后秦皇岛市宇通润化油脂厂在经营过程中亏损并停产。1998年12月20日,秦皇岛市宇通润化油脂厂三方股东同意破产还债。2013年,因修建承秦高速公路迁安引线,占用了秦皇岛市宇通润滑油脂厂,对该厂进行了补偿。申请人方某提出案涉厂房所有权归其所有,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方某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其对有关法律规定的误解,不能成立。据此,原审判决驳回方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综上,方某、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某、王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郎立惠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