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洲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熊青与高德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青,高德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洲民初字第165号原告:熊青,女,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高德兰,女,1982年8月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青诉被告高德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青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戚荣剑人民陪审员 罗 婧人民陪审员 金珊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