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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5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高爱萍诉被告西安惠生典当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爱萍,西安惠生典当行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5540号原告高爱萍,女,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爱国,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惠生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丰庆公园北门西侧100米,组织机构代码X2391143—X。法定代表人刘胜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持,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高爱萍诉被告西安惠生典当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爱萍诉称,原、被告2014年3月18日、2014年4月18日、2014年5月22日签订了三份合同,期限均为一年,借款数额均为10万元,共计30万元,合同第三条在违约责任一条第二项约定:“甲方(被告)不得推迟向乙方(原告)支付全额借款,否则须按超出的实际天数每日向乙方赔偿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支付了借款,被告也出具了收据。三份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找各种借口予以推诿。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整;2、支付违约金1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除本案原告外,被告西安惠生典当行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还与其他社会人员签订了大量的借款合同。因所借款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6年3月15日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已决定对西安惠生典当行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爱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高爱萍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晓凤审 判 员  史 琳代理审判员  孙龙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