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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洪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洪艳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催1号申请人李洪艳。申请人李洪艳因转帐支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6日通知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北辰支行停止支付,现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李洪艳负担。审判员  孙延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洪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来自